
經(jīng)查明,當事人系從事電梯銷售
、XXX維保的有限責任公司,共維保四臺電梯。普寧家用電梯相關資訊。
2022年9月份,當事人與某購物中心簽訂了乘客電梯(設備出廠編號:GT300863)為期一年的維保服務合同
。
服務期限為2022年09月16日起至2023年09月15日止,保養(yǎng)金額為3600元
。
2023年06月01日,當事人的維保員胡某在對該臺電梯進行維保作業(yè)的過程中,未按維保要求下到電梯底坑開展檢查,當事人辯稱維保人員在轎頂有對底坑環(huán)境進行觀察,底坑是干燥清潔符合維保要求的
。
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于2023年6月4日被查獲
。因當事人的單次維保費用無法計算,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無法查清
。
行政處罰內(nèi)容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,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:
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未經(jīng)許可,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(yǎng)的,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處一萬元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